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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 姚建宗 黄文艺 李建华 钱大军 :“权利本位”理论的发展创新

姚建宗等 法学学术前沿 2021-10-03

编辑按

今年是推动中国法学研究实现从“阶级斗争”范式走向“权利本位”范式的历史性跨越的“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召开三十周年。为了纪念这场推动中国法学研究范式变革,在中国法学学术史上具有极其重要地位的会议,前瞻中国法学范畴研究和法理研究的光明未来。法学学术前沿将于近期推出系列文章回顾三十年来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的成果,焦聚新时代中国法学研究由“权利本位”范式向“法理中心”范式的跨越升级。法学学术前沿今日推出张文显教授、郑成良教授、徐显明教授关于权利研究的经典作品和其他“权利本位”学派学者对于“权利本位”学说创新与发展的观点,以回顾“权利本位”学派的发展历程。




张文显、姚建宗:《权利时代的理论景象》

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5期


权利研究是理论法学研究领域的一个基本课题,是权利时代的理论景象。回顾和反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权利研究,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突破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范式;确立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学基本范畴的地位;确立权利作为法学基石范畴(权利为本位);权利本位范式的形成及其广泛运用。权利研究必将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而深入展开和完善。最后,我们愿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创办的“中国理论法学研究信息网”的主题语作为本序言的结语:“权利神圣是我们坚定的信念,为权利而呐喊是我们永恒的责任”。

黄文艺:《权利本位论新解——以中西比较为视角》

载于《法律科学》2014年第5期


一谈到权利本位论,我们自然就会想到上个世纪80年代末以来张文显、郑成良等中国学者在讨论法的本位、法哲学研究范式等问题过程中所阐述的权利本位学说。不过,习惯于到西方去挖掘中国理论来源的学者可能会追问: 西方有权利本位论吗?在中国权利本位论提出之初,就曾有人指责它是西方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和自然权利理论。但这一指责也透露出一个信息,即权利本位论的批判者在西方未找到称作“权利本位”的理论。权利本位论者也认为,西方法哲学家从未明确使用过“权利本位”的概念,也未从法哲学范畴的角度阐述过“权利本位”。


不过,本文对此问题给出了一个与以往不同的回答,即西方的确存在权利本位论。这一回答构成了本文重新解读权利本位论的突破口。本文所说的西方权利本位论是指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罗尔斯、诺齐克、德沃金等英美自由主义思想家在批判功利主义理论过程中所提出的“right-based”理论。不过,由于语言翻译方面的原因,“right-based”并未被冠以“权利本位”之名,而是通常译为“以权利为基础”。所以,本文从探讨“权利本位”相关语词的翻译问题开始,论证英美学术界存在名符其实的权利本位论。以英美权利本位论为参照,本文检讨了中国论者在权利本位论学术定位上的问题,并对权利本位论做出了重新定位。
权利本位论属于权利的价值理论,贯穿于道德哲学、法哲学、政治哲学等学科领域。权利本位论的基本思想可以概括为四个“先于”,即权利先于功利、权利先于义务、权利先于权力、权利先于立法。权利本位论可以划分出自由至上主义权利本位论、平等主义权利本位论和马克思主义权利本位论三个分支。中国权利本位论要继续向前发展,必须实现从自说自话到中西对话、从法哲学理论到多学科理论、从理论体系到实践方法论的三大转变。


李建华:《权利本位文化反思与我国民法典编纂》

        载于《法学家》2016年第1期


从大历史视野看,民法自萌芽开始即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个人主义民法文化决定了权利理念的萌发及变迁,权利是民法的自发秩序,权利理念和实践的变迁进一步决定着民法典的演化。权利本位在民法典上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权利是民法典的伦理本位,决定民法典的理论品格,民法典以个人权利为目的和价值依归,民法典的一切设计均以权利为目的而展开,即便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个人权利进行合理限制,也是为了更好地确认和保护个人权利;二是,权利是民法典的方法本位,民法典的编纂范式与权利观念密不可分,民法典编纂范式是由指导民法典编纂的规律、标准、方法等组成的理解系统,这套理解系统的基调由权利观念确定,权利观念决定了民法典的社会功能、与部门法关系、编纂模式以及制度类型;三是,权利是民法典的形式本位,是民法典体系结构的组织线索,民法典以权利作为体系化的核心范畴,民法典的概念、规则、制度均以权利为中心进行组织、整合,权利范畴的构成要素、权利体系的构建逻辑、权利机制的组成部分都可以为民法典体系化提供基本素材,民法典的形式结构就是权利的展开。


中华民族文化与权利本位民法文化需要磨合,“多元一体、和而不同”的文化禀赋有利于保留后者中具有人文主义色彩的内容,淡化其中不能解释我国现实的唯个人主义,形成具有民族性的权利本位内在文化,挖掘我国民法典所应独具的伦理品性。第一,与个人主义权利本位对人的理性假设不同,我国民法典权利本位既以人个性的深度发展为目标又重视人在市民社会中的结构关系。第二,与个人主义权利本位的基督教文化底蕴不同,我国民法典权利本位的“以人为本”可以追溯到“人本”思想,在强调人主体地位的同时,注重差异化私人之间的和谐持续发展。第三,与个人主义权利本位对地方性的消解不同,我国民法典权利本位除关注普遍性的民法知识外,对地域性知识以及民族精神同样重视。第四,与个人主义权利本位的消极自由观不同,我国民法典权利本位承认主体间的互惠交往,私人之间除应尊重最低限度消极自由外,相互之间还承担一定的积极义务。第五,与个人主义权利本位对国家敌视不同,我国民法典权利本位客观清醒地看待私法自治的当代发展,私法自治呈现谦抑与扩张双向发展的趋势。


民法典编纂范式实质是民法典的形成机理和形成机制的统称,本身是彰显权利的过程,是权利共识转化为法典形式的过程。这一过程始终以权利为导向,权利品性发生改变,相应地要求我国民法典能够超越传统民法典的范式局限,实现法典编纂图示的变革与发展。第一,我国民法典编纂需重新定位法典的社会功能。第二,我国民法典编纂需重新审视法典的外部关系。第三,我国民法典编纂需重新架构法典编纂模式。第四,我国民法典编纂需重新设定制度划分标准。

钱大军:《再论“权利本位”》

        载于《求是学刊》2013年第5期


权利本位理论自从问世以来即获得广泛的认可,但也备受质疑。权利本位理论中的权利主要是作为"类"存在的普通的民众个体的权利。因此,权利本位理论是为个体权利保障而构建的理论。权利本位理论不仅包含普通民众或者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包含权利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造成权利话语恶果的主要原因不在于权利本位理论,而在于没有适格的人或者说是没有恰当权利文化的人。权利本位理论与实践并非脱节,而且与刚性维权没有必然性的关联。


徐显明教授关于“人权研究”的

其他重要文章及其主要观点

《生存权论》,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5期。文章指出:本文划分了生存权概念形成的四个阶段:作为思想萌芽的生存权、生存权的自然权形式、社会权形式及其定型化。作者认为,随着生存权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实现方式所发生的变化以及生存权在当代人权体系中核心地位的确立,生存权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人并由国家全面干预经济而得到保障。当代生存权则正向着环境权、健康权、和平权方向发展。生存权的保障原理在于,以请求权形态表现的生存权最终要求国家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方面的积极作用并使其在法律上和物质条件上向生存权主体提供双重支持。最后,文章探讨了生存权的几个理论问题:在自由与平等的矛盾运动中生存权产生的必然性,两种生存权的差异,生存权对立法、司法、行政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所发生的强制效力,国家应确立的满足公民生存请求的最低限度。 

《论权利》,载于《文史哲》1990年第6期。文章指出:权利的真正内涵是法律上的力与其保护价值的统一,人是唯一能在法律关系中将二者连结起来的媒体。自由与权利虽属同质的东西,但它们之间仍有诸多形式上的差别。在权利的所有类型中,基本权利居于权利体系的根本地位,权力只是权利的变种。任何权利都有着确定和运行两方面的界限,制约权利的法的形式是义务,权利的绝对值总是等于义务的绝对值。突破权利界限,必定构成权利滥用,而能够被滥用的权利一定是那些加入权利人意志的处于行使状态中的权利。判断权利是否被滥用有着法律上的和道德上的双重标准。在特殊的权利滥用中道德标准更能清楚地透视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目的。   


《基本权利析》,载于《中国法学》1991年第6期。文章阐明了基本权利立法的发展和基本权利中“基本”的含义,指出:基本权利只能由宪法加以规定。 


感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范进学教授对整理徐显明教授人权研究论文观点的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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