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珞珈樱顶丨2022年武汉大学法学硕士考研真题解析科目一:法理学

鱼跃珞珈山分舵 鱼跃法学 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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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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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简答题



1.法理的语义


【思路分析】


本题较为基础,但拿到此题却容易无从下手。本题较为典型地彰显了武大法学考研命题风格——重基础,但又稳中求变,即暗中存有命题角度上的变革。本题启示学员们在今后的复习中,要有所选择,偏重于夯实基础,而不要过分纠结于偏、难、怪的理论。


本题要求学员们简答法理的“语义”,而非“概念”。因而需分析“语义”的含义:参考汉语词典,①“语”是指“语言、语汇”;②“义”,是指“意思、含义,人对事物认识到的内容”。因此,对本题的回答应不止于回答“法理的概念”,还应当包括“法理的含义的发展演变”“法理一词所体现的意义或价值”等角度。


【参考答案】


(1)法理,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是一个地道的中国本土概念,早在汉代典籍中就出现了“法理”一词,并逐渐演化为“法理”概念;随着历史的发展,“法理”一词的内涵逐渐丰富,大体是指法律条文背后蕴含的观念、规律、价值追求及正当性依据。


(2)在当代中国和世界,“法理”作为词语和概念,体现了人们对法的规律性、终极性、普遍性的探究和认知,体现了人们对法的目的性、合理性、正当性的判断和共识,体现了人们对法律之所以获得尊重、值得遵守、应当服从的那些内在依据的评价和认同。


【内容拓展】


“法理”是“法之道理”, “是”理,是“法律或法律体系背后恒定不变、超越时空、具有普遍意义的东西,属于法的规律性、本质性因素”;属于所有法源之基础,是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法源之最根底“物”。


“法理”是“法之原理,是关于“法的学理、学说”。是法学家对法律的各种学理性说明、解释和理论阐发。


“法理”是法之条理。条理,或称事理,泛指法律事物的规矩性,是社会生活中处理事务的当然之理;又可理解为法律“事物之本性”或“一般原则”。


“法理”是法之公理,是与正义、善良、信念、公德、共同价值等关联的公理。是长期以来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理论命题。


“法理”是法之原则,是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它们体现了一个社会的基本法理。


“法理”是法之美德。法的正义性是法的首要美德,也是根本法理;


“法理”是法之价值。在当代中国,对于法的价值、法律价值观、法律价值标准、法律价值体系的研究,促进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建设与法治建设的密切融合,实现了法理研究的新突破。


“法理”还是“法之理据”,即对法律或法治的合法性、正当性等的解释或论证。



2.简述西方法学的历史进程


【思路分析】


本题难度一般。所涉及的知识点,即“西方法学的历史”,属于常规、高频考点,须熟记于心。熟悉本题,可成为“公式”,套用在考察西方历史的题型中,因而,本题十分具有背诵意义。


学员须学会依据西方法学发展进程的特点有关的知识点,回答近似的问题,比如“简述西方法治的思想脉络(2015)”“简述西方法学发展的主要阶段(2012)”“论述20世纪西方法学发展的基本趋势与特征(2020)”等,都是以不同语言考察同一个知识点,或细致考察本知识点背后的某一个点。此外,若考察“法理学思想的历史”,亦可以依据本知识点,再稍变用词,进行作答。


回答本题以及类似题型,学员须依据分值作答,以决定是详细论述,或是点到为止。回答本题,点到为止即可。


【参考答案】


(1)奴隶社会


①古希腊文明中,以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法律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古希腊众多丰富多彩的政治学、伦理学等作品中包含的一些有关法理学的思想,成为现代法律思想和理论的渊源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为适应经济生活和社会关系调整的需要,古罗马的法律调整机制和法律秩序越来越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也越来越复杂。


(2)封建社会


①中世纪时期,法理学思想和宗教神学思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②中世纪后期,日益发展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法律产生了更为迫切的需求,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作为专门的职业开始出现


③中世纪后期出现的各流派对法学思想的传播,为后来资本主义法律在欧洲大陆的形成奠定了学术基础。


(3)资本主义社会


①自13、14世纪开始的欧洲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的方向发展和变革。在这个时期,法学发展的最重要的标志是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产生


②17 世纪开始的资产阶级革命既需要法学,也解放了法学。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萌芽意味着一种与中世纪神权世界观相对立的法权世界观的出现。这一世界观的核心是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其典型的表达形式是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自然权利论)。自然法学派正式形成


18 世纪末开始,欧美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陆续出现了形形色色的法学思潮和流派。如“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


20 世纪初,西方社会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加剧,旧的利益结构被打破,新的利益结构开始形成,有关劳资、福利、教育、经济等社会立法相继出现,法的社会化成为时代潮流。社会法学派得以形成。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各国政府加强了对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的控制或限制,使得西方法理学与政治哲学一样处于低谷。


20 世纪 50 年代中期以后,由于一系列重大的政治辩论和学术争论的推动,出现了西方法学史上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以新的政治和理论姿态出现,成为现代西方法理学的三大主流学派。



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思路分析】


本题总体难度一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一知识点在鱼跃法学讲义中有直接体现。在答题上,回答“A与B的关系”类题型,一般而言须分别指出A与B的区别、联系。本题参考答案1将二者的区别、联系混合作答的方式,不建议学员们进行模仿;此外,在回答“参考答案”中画线部分的大意、关键词同时,需适当进行阐释,解释要点中的字词。


本题所在的章节,属于常规重点,比如权利的分类、权利与其他概念的关系等,需要重点熟悉。


【参考答案1】


概括而言,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权利与义务的相关相存。


权利和义务在对应、依存、转化的过程中,在一组关系内由对立走向统一。


具体而言:①权利不能离开义务而存在,义务也不能离开权利而存在,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同一性;②权利或义务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③权利和义务之间可以相互转化。


(2)权利与义务的互补互促。


权利义务在结构上的相互贯通,决定了两者在功能上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法律以权利和义务这种双向机制来指引人们行为,有利于实现法的调整功能:权利表征利益,以正向的利益引导和激励人们的行为,有助于实现自由;义务表征负担,以负向的利益引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有助于建立秩序。


(3)权利与义务的等量等值。


权利与义务具有同一价值量,是指社会权利价值量总和与社会义务价值量总和是相等的;在一个具体“利益”事物中的权利价值量与对应的义务价值量是相等的,尤其是权利和义务分别指向的正利益和负利益是相等的。


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范围。


(4)权利与义务的对立一致。


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对立的,是指两者有着严格的区别,各有不同的含义和性质的规定性


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统一的,是指两者密切联系、互为条件、相辅相成。权利和义务在价值具有一致性,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平等,社会和谐正义。


【参考答案2】


权利和义务是紧密关联、相互对应的。具体而言:


(1)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不可能享受权利。比如,就权利和义务的实质内容——行为来讲,二者是统一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也是同一的。


(2)不能一方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义务人在履行自己义务时也同时享受一定的权利。


(3)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所谓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目的、限度、方式或后果有违法律设置权利的本意和精神,或违反了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公序良俗,妨碍了法律的社会功能和价值的实现。



4.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解题思路】


本题难度一般。本题所涉及的知识点,往年未曾考察(本题的知识点属于“法的起源”,而考察频率较高的,是与本知识点并列的“法的演进”),但仍属于基础知识。


本题给学员们的备考启示是,需熟悉、背诵课本大标题下的要点(如本题参考答案中的加黑字体,即属于“要点”);而对于要点以外的内容,仅需要了解、可运用自己的语言输出关键词、大致描述即可。


【参考答案】


(1)法律起源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因素:①人的需要是推动法律起源的原动力;②社会基本矛盾是法律起源的根本动力;③人的智力的发展、思维水平的提高、社会事务的复杂等,都对法律起源起了重大作用。


(2)法律起源是对人们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①法在产生之初对人们之间的关系的调整属于一次性的个别调整。个别调整方式与具体情况直接联系,针对性强,但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每次调整很难保持一致性。


②随着某种社会关系发展为经常的普遍的现象,个别调整规则逐渐发展为人们共同遵循的行为规则,即规范性调整。它使人们相对地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左右,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


(3)法律起源是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过程。


①统治阶级需要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来维护其利益,迫使社会全体成员按照其意志行事,于是它对原有习惯进行甄别取舍,继承那些适应现行社会秩序的习惯,在经过国家有选择的认可后,习惯就演变为习惯法。


②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习惯法又发展为国家进行的广泛立法,即成文法。


(4)法律起源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混沌一体,到逐渐与之分化并相对独立的过程。


法萌芽之时,与道德、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混沌一体,法与它们并无明显界限,甚至法本身就具有这些社会规范的属性;


②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管理经验的积累,法也逐渐从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的混沌一体中分化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社会规范


(二) 论述题



1.正当的法律程序的历史演变和构成要件


【解题思路】


本题难度稍有拔高。与法律程序有关的知识点,属于高频考点,是备考法理学的重点内容。本题的命题仍遵循了以往的规律,即“同一个知识点,会在不同年份,成一定规律地出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


回答论述题无需以“阿拉伯数字”分点作答(但可以“第一、第二、第三”以及分段的形式,划分层次、凸显逻辑),但本题参考答案为便于陈述、方便学员们进行学习、熟悉、记忆,采取阿拉伯数字的形式。


回答论述题:第一,需要提取问题的核心关键词,阐释其概念。也即回答“正当的法律程序的概念”;第二,需要阐明问题的意义。也即回答“正当的法律程序的价值”。这就构成了本题答案的第一点;第三,需要回答答案的主干内容,也即历史演变、构成要件;第四,可以结合自己的观点,对设问所涉及的现象进行较为中肯的评价,对答案进行升华。但要注意的是,评价部分的内容不能喧宾夺主,主要篇幅仍需集中于第三部分。就本题而言,可以适当谈谈“正当法律程序对中国的意义”等。


【参考答案】


(1)正当的法律程序的概念和价值


正当法律程序,是一种为了限制恣意,通过角色分派与主体互动而进行的,具有理性选择特征的活动过程。正当法律程序,具有如下价值:


①正当法律程序有利于实现和保障公民权利。


②正当法律程序是规范和约束权力的有效手段。


③正当法律程序更能够有效地解决纠纷,提高纠纷解决方案的接受度。


④正当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


(2)正当的法律程序的历史演变。


①在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蕴含了对正当法律程序的诉求。它包括两项要求:其一,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的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其二,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


②一般认为, 1215 年英国《大宪章》最早以书面形式规定了正当法律程序。


③ 1354 年,爱德华三世重新颁布的《大宪章》中明确出现了“法律的正当程序”的表达。此后,正当法律程序成为约束权力、保障自由的有力武器。


④随着英国在北美殖民地的扩张,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也陆续出现在北美殖民地的立法当中。


⑤19 世纪中后期,“法律的正当程序”又被认为包含了对财产权和自然权利的要求,并由此发展出所谓的“实体性正当程序”理论,和强调程序性保障的“程序性正当程序”并行不悖。


(3)正当的法律程序的构成要件。


法律程序应当是中立的。中立性是正当程序的核心。它要求程序的设计者对于特定程序能否使特定主体获益处于无从知晓的状态。


法律程序应当是分化的。通过功能分化和角色分派,法律程序将决定权分散到不同阶段和不同主体那里,使其互相牵制,避免权力的恣意妄为。


法律程序应当是竞争性的。法律程序中充满了竞争和博弈。各方当事人为了说服程序主持者、决定者乃至对方当事人,需要有理有据地陈述己方观点,否则将有可能承受不利后果。


法律程序应当是真实而有效的。法律程序的真实性要求利害相关者能够实质性地参与到程序中,对结果产生相应的影响。


法律程序应当是公开而透明的。除了少数涉及个人隐私与国家秘密的情形,应当将法律程序置于阳光之下,让所有参与者都能据此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对最终结果的合理预期。


(4)评价:


正当程序的观念、制度和实际运行,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司法公正、诉讼民主、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在历史上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所以正当程序原则的贯彻和普及对于提高当代中国法治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解题思路】


本题较为基础,属于常规考点。这是因为,本题既是热点,又属于指定教材中的知识点,又可看作是往年高频考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变体。


回答本题,须结合有关知识、原理,从概念、地位、特点、内容等方面回答。


本题所涉及的知识点是近几年的热点话题,存在重复考察本题的可能性。因此,须熟悉本题答案要点,并能够输出要点及关键词。此外,本题亦启示学员对法理学这一门学科,须重视对马工程教材相关重要知识点的熟悉、记忆。


【参考答案】


法治体系是一个国家由其法治各个主要方面有机构成的,联系紧密、结构完整、形式严谨的统一整体。(概念)中国的法治体系,也可以概括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它是由社会主义法治的各个方面有机构成的,联系紧密、结构完整、形式严谨的统一整体。(特点)它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内容)具体而言:


第一,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指一国所有的法律规范,能够良好地反映人民意志,满足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作为一个整体其各个部分有机衔接、彼此协调,具有良好的逻辑结构,体系完整、结构科学、内容完善的理想状态。(概念)


具体说来,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其规则内容要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其表现形式要逻辑严密、结构完整、形式严谨;其调整范围要全面覆盖、无所疏漏,能够全面调整人们的法律行为以及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领域。因此,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才能逐步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内容)


第二,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指法律规范得到及时而有效实施的体制机制的总体。(概念)


法治实施体系包括法治现实运作的全过程,包括法律的适用和遵守两大方面,包括执法、司法、守法三大环节或者三大子体系。具体而言:从执法上讲,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意味着要有严格的行政执法、依法行政,实现了政府的法治化,构建了政府的法治实施体系;从司法上讲,必须要有能够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和司法机制,确保每一个案件的裁判都能体现出公平正义;从守法上讲,必须要有全社会的普遍守法体系。从公民个人、法人乃至非法人的社会组织都能自觉依法办事,自觉地服从法律。(内容)


第三,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是法治必不可少的保障,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良好法治的保证,也是重要的标志。(地位)


具体而言,首先,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指监督的构设置是严密的。要使监督机构相互之间无缝连接;其次,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指监督的运行机制是严密的。法治监督机构的各个子体系、子系统之间是相互协同的,分工负责,彼此衔接,有机运行;最后,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指监督机构的实际效果是严密的。法治监督的有效性是其体系是否严密的检验尺度和重要表现。(内容)


第四,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法治的必要保证,是确保法治有效运行的外在体制机制的总体。(地位)就宏观目标而言,法治保障体系包括政治保障、制度保障、思想保障、组织保障、人才保障、运行保障等。(内容)


第五,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专指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概念)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已经成为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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