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赵炳昊: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区块链技术冲突的双向纾解及合规监管
摘要:当前区块链技术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存在内生性冲突,这需要分别从技术和法规的角度出发进行双向纾解,并构建合规体系展开持续性保护。从技术优化的角度,区块链技术需要在技术原理上调整适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范要求,同时将保护与利用并重的理念贯彻到技术处理过程中,推动技术进步来弥补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缺漏。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角度,区块链技术进步需要限制公共法益的范围来强调对个人信息自决权的保护,对区块链处理个人信息的方式进行灵活解释,并豁免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技术责任。合规监管制度是区块链技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框架下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需要将法规要求转化为具体的合规任务,优化区块链技术编校方案促进技术合规升级,并将区块链技术合规处理后的个人信息作为合规对象。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区块链技术;合规制度;个人信息;个人信息自决权目次
一、问题提出: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区块链技术的冲突
二、内生性冲突促进区块链技术优化以适配法律规范
三、镜鉴区块链技术发展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
四、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强化对区块链技术合规监管
结语
一、问题提出: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区块链技术的冲突
区块链技术的迭代升级意味着个人信息处理模式面临整体性的技术革新,区块链技术的使命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目标都是优化个人信息的处理过程,但是两者在具体的适配过程中却存在一定的内生性冲突。《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立法目的上强调保护与使用并重,但是在规范内容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区块链技术则更具灵活性且不断迭代升级,在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容易突破现有的法律规范的限制。在个人信息处理的整体方向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指导区块链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的过程,防止区块链技术对个人信息产生潜在威胁。实际上,区块链技术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努力秉持公开、透明原则,比如借助区块链技术公开个人信息处理流程来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具体要求,通过公开性增强了技术公信力,使得区块链技术处理后的个人信息被赋予了公开性的技术属性与科技增值,并通过ShadowEth等智能私有合约的形式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专门保护,体现出《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应用区块链技术的价值指引。
二、内生性冲突促进区块链技术优化以适配法律规范
三、镜鉴区块链技术发展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
四、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强化对区块链技术合规监管
结语
END
●熊文钊、王楚克: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宪法规范构成——以2018年宪法修正案文本为中心
●王建学: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语言基础——对现行《宪法》语言条款的再阐释
●华国庆、黄大芬:《民法典》视域下环境健康损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研究
●温世扬、袁野:人格标识合理使用规则的教义展开——《民法典》第999条评析
●李涛:政府数据开放与公共数据治理:立法范畴、问题辨识和法治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