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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宪权:刑法条文与司法解释交叉适用的溯及力问题研究
摘要:基于刑法司法解释所存在的法律性、扩张性、滞后性等特征,刑法司法解释应当具有相对于所解释刑事法律而言的独立时间效力。刑法司法解释对其生效之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能否适用,同样应遵循“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两高”关于刑法司法解释时间效力规定中的“法律的施行期间”,仅指刑法司法解释生效之后刑法条文施行的时间段。对于行为时没有相关刑法司法解释的情形,裁判时司法解释应与行为时适用法律的一般做法进行“有利与否”的比较,内容有利于行为人的司法解释才能溯及既往。对新旧刑法、新旧司法解释交替并行的情况,应当采用“分层式”判断规则,即在刑法规范与司法解释层面分别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如果刑法规范与司法解释在部分内容上存在冲突,应以刑法规范内容为准。新(旧)刑法条文与旧(新)司法解释存在交叉适用的可能。罪状与法定刑、主刑与附加刑不能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当主刑与附加刑发生反向调整时,应当确立主刑优先原则。
关键词:刑法条文;刑法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独立性;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目次一、刑法溯及力原则在司法解释中的展开二、刑法司法解释有关时间效力规定的正确解读三、刑法条文与司法解释交替并行的溯及力判断
一、刑法溯及力原则在司法解释中的展开
二、刑法司法解释有关时间效力规定的正确解读
三、刑法条文与司法解释交替并行的溯及力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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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宪权(1955-),男,上海人,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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