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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王旭: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三重意义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法学学术前沿 2021-10-03


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意义、

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作者: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当代政党研究平台研究员。

来源《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


重磅 | 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


摘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从历史意义上看,它是对全面依法治国根本问题回答的集大成之作,是对世界社会主义事业和人类法治文明的深刻原创性贡献。从理论意义上看,它具有完整的思想构成性,是对法治观点、命题、理论层次的超越,也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飞跃与最新成果,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基本原理的继承和发展、创新、升华。从实践意义上看,它贯通了我们法治建设过去的经验、当下的聚焦和未来远景目标,具有伟大的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历史意义 理论意义 实践意义


引 言


2020年11月16~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并将它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内容博大精深,体系完备严谨,价值融贯一致,是在深刻洞察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规律,社会主义政党长期执政规律和人类社会法治文明演进规律基础上,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下对中国实践经验的理论总结与提升。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对这些意义进行揭示和说明,是我们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前提。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首先有巨大的历史意义,我们需要在大历史观的视野下,从不同的历史层次来深刻洞察,才能更好理解提出它的背景与核心要义。第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我们党对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这样一个根本问题回答的集大成之作。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8月24号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明确提出“我们党执政60多年来,虽历经坎坷但对法治矢志不渝”。这个判断是高度符合历史的,可以说在我们党建党、建国、治国的历史过程中,探索法治建设的规律一直不曾停止,也是重要的实践内容。1931年,我们党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执政的时候就在江西瑞金颁布并实施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了在苏区执政、建立红色政权的国体、政体、民众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建国前,以中国共产党人为代表建立起来的民主统一战线通过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形式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宣告国家成立。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领导和亲自起草宪法,五四宪法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指导方针。此后,我们对五四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邓小平亲自指导,最终形成了八二宪法。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们对于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日渐深入、体系化,1997年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后写入宪法的第五条。2007年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历史上来看,党中央和中央最高领导人都是高度重视法治的,党的领导人关于为什么要依法治国、如何依法治国的论述和指示也很多。但是,提出体系化的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并在总结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形成集大成的思考结晶,提炼出中国法治建设最根本的规律,进而形成一个指导思想的,在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我们党执政历史里,第一次把有关法治建设规律的观点、命题、理论上升为具有标识性概念与体系性框架的指导思想,这标志着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对于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第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世界社会主义事业的历史上第一次原创性地回答了社会主义政党长期执政条件下,“为什么要依法执政,如何依法执政”这样一个重大问题,深刻回答了法治对于巩固党的领导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与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大意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与建设属于世界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部分,是科学社会主义指导下的产物。在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史上,很多社会主义政党并没有很好的回答一党执政条件下为什么要法治,以及如何搞法治,搞什么样的法治这个问题。有的国家因为没有回答好这个问题,政党下台,国家解体,人亡政息;还有一些国家因为没有结合自己的国情、党情探索法治建设道路,导致社会主义事业受挫,最终离开了世界社会主义阵营。只有中国共产党不但坚定选择法治道路,而且探索出一条与我们国情、党情相适应、能够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增强党的执政能力与水平的康庄大道,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对这样一段历史道路背后规律与原理的根本提炼、揭示,它成功回答和解决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何进行法治建设的大问题,正确、深刻地处理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这个重大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里关于“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阐述得非常多,也非常深刻,它的核心观点在于反对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割裂开来理解和比较,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加强党的领导必然组成部分,而党的领导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由此,习近平法治思想准确回答了世界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历史性课题,成功论证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辩证统一关系。

第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进入新时代以后,我们全面依法治国历史成就和经验的总结提炼与升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做成了很多前人想做、但没有做成的事情。比如,根据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完善立法体制,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全面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修改宪法,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大幅减少行政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彻底终结,建立政府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规范行政权力,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废止劳教制度,推进司法责任制、员额制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法纠正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在法治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平安感明显提升;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推进法治队伍建设,发展壮大法律服务队伍,加强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等等。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全面依法治国历史成就的经验总结、规律提升和内容的升华,是国家重大法治建设与改革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产物。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但是来自实践、指引实践的行动指南,它本身也自成思想体系,具有极强的理论原创性和学理深刻性,它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第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完整的思想构成性,是对法治观点、命题、理论层次的超越。能称为“思想”的事物必须有特定完整的构成要件,否则就只能停留在观点、命题、理论的层次。观点(view-point)是我们对个别事物的判断及理由,它是具体的,零碎的,也不一定是原创的。如果从一个具体观点里抽象出一般性的主张,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就可能形成一个命题(thesis)。命题是观点的一般化,而若干命题合成为一个互相支持与证明的整体说明某一个事物,这就成为了理论(theory)。如果若干个理论彼此配合,逻辑一致,价值相连,能够形成一个更丰富、更综合的体系,并具有超越具体观点、命题、理论的原创性,这才成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是法治理论,更不是某一个方面的法治命题或观点,这就标志着在学理上它已经满足构成思想的全部要件,具有了重大原创性。原来我们有很多关于法治建设的观点,命题和理论,但只有习近平法治思想把这些零敲碎打的观点、命题、理论整合成了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它满足了作为“思想”的五个基本构成要件。

一是重大原创性。观点、命题不一定有原创性,可以借鉴前人的理由来表达我们对相似或相同事物的看法。理论具有了一定原创性,但不是一种体系意义上的原创,可能只是停留在具体表达和论证或方法使用上的原创。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体系性的重大原创性,例如提出“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就是有机贯通党的领导与党的国家治理领域、总体概括党在依法治国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基本原理,促进党建与治国通过法律形成互相支持的强大制度合力。“党建促进国家治理、社会治理”,这就是重大原创,是对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文明以条块分割、过分强调专业化,从而也带来部门利益的理性官僚制理论的极大超越。二是体系严密性。能够成为思想的理论一定在逻辑上具有体系性,它一定是若干理论,按照一定逻辑关系排列有序、整合形成的一个体系,不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断语。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形成了很多有关法治建设的观点和理论,但均未形成一个整体。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全面依法治国的系列论述,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领域、全过程,涉及法治与政治、法治与德治、法治与改革、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等重大关系,贯通了历史与现实,统筹了国内与国际,具有全面性、整体性,是一个逻辑严密、体系完备的整体。三是问题深刻性。思想一定要以问题为导向,是对特定时代最根本问题的回答。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提出“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针对新时代依法治国的根本问题进行的系统性回答。这个根本问题就是“为什么要依法治国?如何依法治国?”,其基本逻辑是首先解决为什么,然后解决怎么办。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脉络就是沿着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而逐步深入展开并最终体系化。

四是指导有效性。思想既能指导理论,也能指导实践。很多时候,具体观点是没有指导性的,只是就事论事;很多理论也有局限性,只能回答一时一地的困惑。但是,思想是超越时空的,既可以总结过去,也可以应对当下,还可以引领未来,这就是思想必须具有的指导有效性。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是对依法治国过去历史经验的总结,也包含对当下重大战略机遇期、进入新发展阶段后法治实践的根本指导,还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建成勾勒了法治中国的基本蓝图与路径,具有极强的指导有效性。

五是集成全面性。思想具有来源或根据的集成特性。观点是具体的,理论也有可能是单薄的,但能够形成思想的,它一定是若干理论的集成。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古今中西人类法治文明有益经验的集大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很多具体观点就合理吸收了中国古人的治国思想,例如,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他提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强调“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还充分吸收了西方现代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

第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飞跃与最新成果,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基本原理的继承和发展、创新、升华。习近平法治思想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一般原理保持着高度一致,体现出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继承;但是另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也有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律学说的重大创新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主要形成于19世纪中叶,主张无产阶级要通过暴力革命取得政权,法律的属性主要是阶级镇压的工具,具有很强的阶级性。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了法的阶级性,但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要义里又对法的人民性,强调法的公共治理功能,作出了深刻阐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本质上是强调要“坚持以不断满足人民的美好需要”为中心,这构成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方向。全面依法治国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服务人民,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成效的根本判断标准。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与马克思主义法律原理一脉相承,又在深刻洞察中国国情的条件下继往开来,成为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继承、发展和升华。

第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地贡献了有益于人类文明的成果。现代的法治文明基本来自于西方的罗马法传统。从清末修律开始,我们的法治建设与法学教育研究,在概念、术语、原则、原理、思维等方面都有比较强的西方依赖,但它们未必都能有效解决中国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强调法治理论和法律制度要统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以巨大的理论勇气原创性地回答了法治的一般规律问题,为21世纪人类社会法治文明贡献了大量原创性的观点,刷新了很多来自西方的法治理念。例如,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思想,充分论证了一系列社会主义宪法与国家法的原则,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和组构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等,在治国理政上,我国的这些制度和原则相比较西方资本主义经典的代议政治、选举民主、分权原理等具有更好的治理效能。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贯通指导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的重要实践意义,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遵循和根本指南。这个思想体系是对实践中重大问题的回答,也有一个随着实践需要和变化而发展的清晰脉络。我们可以通过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实践问题和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有关依法治国的重要文献里梳理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演变脉络和实践逻辑。2015年第一期《求是》杂志刊发习近平总书记文章《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文章主要站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强调法治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具有基本保障作用,并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政治方向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这篇文章里面,习近平总书记第一次系统论证了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以及它的基本政治方向,这是回答依法治国实践的根本前提问题,只有依法治国的正当性和方向得以明确,具体实践才有根本遵循。此后, 2018年8月24号,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从“为什么要依法治国”进一步延伸到“如何依法治国”这个实践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提出了以“十个坚持”为代表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新理念新思维新战略。2019年2月25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习近平详细论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领域、主要工作和基本抓手,表现为对依法治国问题的深度聚焦。新冠疫情爆发后,在全面抗疫的过程中,习近平提出, “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越是抗疫防疫吃紧的时候,越要强调法治的轨道和底线”。进一步回答如何在非常状态或应对突发事件情况下坚持法治的问题。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脉络看,始终围绕为什么与政治方向、基本框架、工作布局、重点任务、如何应对非常状态等重大实践问题层层递进,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这个体系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第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总结了我们党在治国理政,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成就,具有巨大的实践总结意义。这么多年的法治建设,我们有经验、有挫折;也有成就和智慧,需要有体系性的思想来梳理、总结、提升形成理论、思想,从而更好指导实践的发展。比如,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就是对过去我们法治建设缺乏系统思维,单边推进的重大纠偏。一些传统观点认为,法治国家建设主要是法治政府建设,以为只要政府守法,国家的法治状态就实现了。然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要共同推进。改革开放40多年了,我们需要检讨法治社会建设的水平,人民群众在权利意识增长的同时是否也有较强的规则意识?法治是规则之治。规则不是只规定权利,同时还规定义务和责任。没有规则意识就会信访不信法,就不会遇事找法,也不会养成要求政府依法办事的习惯,从而反过来制约法治政府建设。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实际上是对我们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经验与成就的系统总结与回答。

第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期与重大战略机遇期,面对空前复杂的国际形势与国内当下的新发展理念,发展格局和发展阶段,我们做好现阶段法治工作的根本遵循。我们进入到一个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的新发展阶段,同时要贯彻五大新发展理念,要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格局。在这样一个非常复杂,既有机遇又有重大风险,还面临复杂国际形势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法治建设没有一套适应新形势的思想武器,没有对当下法治建设重大问题与重点领域的思考总结,就无法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例如,我们要贯彻新发展理念中的创新理念,就必须激发市场和社会主体的创新能力,这种能力必须建立在法律提供的稳定产权保护基础上,建立在法律维护的稳定交易秩序和预期基础上。这就需要新的法治思想来解决传统产权保护与市场秩序维护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第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我们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远景目标的征途上拥有强大法治保障的思想来源。这是面向未来的重要实践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阐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时明确指出“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这说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是权宜之计,不仅仅服务于当下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而是要解决“两个一百年”目标实现之后我们如何在一党长期执政的条件下治国理政的问题,怎么不断增强我们党的执政能力,提高执政水平,巩固执政地位,怎么让法治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基本内在要素,我们都需要一个指引未来的、管总的体系性思想来明确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可以为中华民族长期稳定、繁荣奠定制度基础的强大思想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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