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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郑智航:法治是朵带刺的玫瑰

法学学术前沿 法学学术前沿 2021-02-23


法治是朵带刺的玫瑰


作者:郑智航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自己心爱的人的生日到了,寻思了半天,我最终决定还是到花店去买几束玫瑰作为生日礼物送给她。由于过分地专注于挑选新鲜、艳丽、漂亮的玫瑰竟然忘记了玫瑰的杆上是长满小刺的。一不小心,我的手就被那小刺扎住了。其实,我是一个怕疼的人,并且脾气也不大好,甚至有时总喜欢把责任往别人身上赖。因为小时候身体不好,经常打针被医生打怕了。在通常情况下,像被小刺刺之类的事情,我总是会嘟囔半天。可是今天,我不但没嘟囔,反而特高兴。


挑选完后,捧着娇人的玫瑰花,我开始思考在花店里被玫瑰花刺刺了后的平静反应。可能是今天的意境不同所导致的吧!因为今天是为了心爱的人的生日。我认为这可能是一部分原因。更重要的可能在于玫瑰本身吧!她代表的是爱情,代表的是将自己的真爱能够为对方感知,代表的是对美好的幸福生活的一种追求与向往。


出于法律思维本能的反应,我联想到了我们正在进行的如火如荼的法治建设。其实,法治也是一朵带刺的玫瑰。法治体现的是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与存在样式,它所欲达致的乃是寻求现实生活的真,导向现实生活的善,实现现实生活的真、善、美的统一。因此,法治所承载的乃是人们对于和谐社会的发自内心的追求与向往,并且在法治的实际运行的各个环节中,能够充分表达自己对于幸福生活的理解。就其实质而言,这种对于幸福生活的理解也是一种真爱——对于我们生活于其间的共同体的真爱。倘若我们不将这种对于幸福理解的真爱通过法治的方式表达出来,社会、国家就有可能不知道我们的这种追求与向往。与此同时,我们对于对方的真爱只能叫做一种“好感”,或者充其量是种“暗恋”或“单恋”。换句话说,法治是我们普通民众向社会、国家表达我们个人意愿的一种途径。通过法治的途径,我们的社会、国家就有可能真正理解我们的现实的生活需要和关于现实生活的真实想法,并在此基础上做出采纳与否的决定。我们之所以给心爱的人送玫瑰,主要就是因为玫瑰能够传递爱意,同样,我们之所以选择法治,也是因为通过法治的方式,国家中的每个成员都能够和社会与国家进行对话,从而每个人的现实利益要求都能够在公共决策中得到充分地尊重。


玫瑰的确美丽,的确寓意高远,但玫瑰所带的小刺也是事实上不可否认的。当我们在选择玫瑰传递真爱时,我们不得不承担被玫瑰花刺刺扎的风险与代价。尽管法治体现了对幸福生活的理解与追求,但是它本身也带着无数的“小刺”。或者说,法治所体现的美也是一种“残缺美”。正如姚建宗教授所言:“法治虽然是以现实的人的美学标准而对自身生活的规划与创造,但同样不可能达到绝对完美无瑕的状态,现实的法治审美旨趣所能达到的美学意境只能是一种有着诸多残缺的残缺美。”


法治所带的“小刺”是来自多方面的。首先,法治无疑是对国家权力进行约束的工具,它承认国家权力具有被滥用的可能性。因而可以毫无夸张地说,实行法治的的确确也事实如此地要对国家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其次,法治之法具有稳定性与灵活性两种相互矛盾的本质。在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均衡博弈的过程中,我们势必要权衡利益的轻重,并要无奈地牺牲某此利益。再次,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法律是与自然状况、气候状态、土地状态、生活状态等因素戚戚相关的,法治也是而且必须符合和反映各个国家、民族的政治性的、经济的、伦理道德和社会等等的观念、意识、精神和原则。因此,严格地说,法治是不存在完全一样的两种模式的,就像自然界不会存在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所以在探索合乎自己国家、民族的法治模式的过程中,我们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这或多或少可能会给现实的人的现实生活带来不便……


尽管法治带着许多的“小刺”,但是我们决不会因此而放弃对法治的选择,就像我们绝对不会因为玫瑰的“带刺”而去否定玫瑰的“芳香”与“艳丽”以及她所代表的传递真爱的寓意一样。因为人类数千年的历史一再证明人类除了实行法治别无他途。我们接受法治所带的“小刺”是我们实行法治必须得支付的代价,就像我们选择玫瑰时甘冒被花刺刺扎的风险一样。


因此,法治是朵带刺的玫瑰!



 


节选自《法学的魅影》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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