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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史| 郝铁川:儒家的国师梦真能受到皇家的赏识吗?

郝铁川 法学学术前沿 2022-06-14

子曰“朝闻道,夕死可矣”。道统是儒家根据历史而提炼出来的一种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要求的治国理论模式。后世儒家勾勒的道统谱系,上有远古文化英雄,中有三代帝王,然自孔子以下,再没有帝王列于这一传承谱系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说,儒家的道统论使得儒者明确了自己的使命,加强了儒学的凝聚力,解决了儒者长达数百年之久的身份认同问题,具有与代表皇权的治统相抗衡的意图,理学家好言“正君心”正是这一意图的反映。道统在信奉天地君亲师的古代社会,代表“师”,当然对君权有所制约。但尊重道统属于道德,没有法制强制力,皇帝如果蔑视道统,朝廷并无执法机构用暴力纠正皇帝行为。以孔门弟子及后世儒家圣贤附祭文庙的文庙从祀制度,彰显了国家对儒家道统的尊崇。宋代,孟子始配享。然洪武五年(1372年),朱元璋以《孟子》一书“非臣之所宜言”而取消孟子的配享。虽然第二年就恢复了孟子的配享之位,但翰林学士刘三吾仍奉命对《孟子》进行删节,以作为科举取士的范本。


原文 :《道统的缺陷》

作者 | 上海市文史研究馆   郝铁川

图片 | 网络


谏议属于道德范畴


谏议制度是臣民可以对君主不当言行进行批评的制度。儒家对纳谏和进谏的重要性有很多论述,认为谏诤之臣对治理国家不可或缺。不过,谏议属于道德范畴,没有法定约束力。君主对臣下拥有生杀予夺的决定权,故臣下进谏是要冒很大风险的。



《贞观政要·求谏》中唐太宗对魏征说:“人臣欲谏,辄惧死亡之祸,与夫赴鼎镬、冒白刃,亦何异哉!故忠贞之臣,非不欲竭诚,竭诚者,乃是极难。”唐太宗算是善于纳谏的英明君主,他尚且说出这种话,可知谏诤是多么地不易。



唐太宗和魏征,一直被看作是历代贤君直臣的楷模。魏征活着的时候,唐太宗把他当作“镜子”,主动结为亲家;魏征去世的时候,唐太宗“废朝五日”,亲笔撰写碑文。然而魏征尸骨未寒,唐太宗就出人意料地变了卦,不但下旨解除了衡山公主和魏征长子魏叔玉的婚约,而且一怒之下竟然亲自砸掉了魏征的墓碑。我赞成多数学者的看法:因为魏征屡次过火地强谏,唐太宗已忍无可忍,推倒墓碑不过是唐太宗因为长期受到压抑而表现出来的一种歇斯底里的发泄。

  

明朝海瑞向明世宗上《治安疏》,批评世宗迷信巫术,生活奢华,不理朝政等。明世宗读后震怒,把《治安疏》扔在地上,过了一会又重读,一天里反复读了多次,不胜感慨,只得把《治安疏》留在宫中数月。他曾说:“这个人可与比干相比,但朕不是商纣王。”后来明世宗生病,心情郁闷,召来内阁首辅徐阶议论禅让帝位给皇太子之事,他说:“海瑞所说的都对。”又说:“朕确实不自谨,导致身体多病。如果朕能够在偏殿议政,岂能遭受这个人的责备辱骂呢?”遂把海瑞投进大牢。户部一个叫何以尚的官员揣摩皇帝没有杀死海瑞的心意,上书陈请将海瑞释放。明世宗大怒,命锦衣卫杖责何以尚一百大板,关进诏狱,昼夜用刑审问。海瑞则直到明世宗去世才走出监狱。


祖制没有法律约束力

  

祖宗成法是开国之君制定的家法,儒家主张“法先王”,祖宗家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约束后世君主。如赵宋建国之初,太祖为防止武将专权,大量任用文官,为宋代政治重文轻武的架构定下基调。

  

但是,如果皇帝违反了祖宗成法,谁来纠正和制裁呢?没有!古代违反祖宗成法的情况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错误地违反祖宗成法。如西汉吕后违背“非刘氏而王”的规定而封王诸吕,王莽篡汉改制实际上在很多方面是乱制。二是正确地改革祖宗成法。



如秦孝公任用商鞅,旧贵族代表甘龙、杜挚提出“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商鞅针锋相对地指出:“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宋仁宗任用王安石,用雷厉风行的改革给萎靡因循的北宋中期政坛注入一股强烈的“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的改革精神;明神宗任用张居正改革,实行一条鞭法,虽违背祖制,却有利于社会发展。不管是错误地还是正确地违反祖宗家法,都说明了祖宗家法对后世皇帝没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


朝议、封驳、不肯平署也无最终决断权

  

朝议是中国古代的议政决策方式。朝议内容范围十分广泛,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参加朝议人数由商谈事务所决定,有廷议和集议的区别。



朝议制度起着君主决策时的咨询作用,听取与否则与皇帝个人的品质有关。它从不实行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最终决断权仍归皇帝所有。

  

封驳权是指皇帝下一诏书,命令政府办理某事,而宰相认为不可,则可将诏书径直退给皇帝;所谓不肯平署,是指臣下有所奏请,已有皇帝裁可,转给宰相时,宰相不肯赞同,则可拒绝副署(签字),而未经宰相副署的诏书是无效的。宰相封驳和不肯平署权力无疑对皇权有一定约束,但它不同于现代权力制约之处是,宰相毕竟是皇帝任免的,如果皇帝对宰相的制约不能容忍,就可以罢免宰相。在这种人事任免制度下,宰相也不可能敢于真正行使权力去制约皇权。同时,皇帝常常可以避开正常的诏敕发布程序,直接发号施令,如唐朝有所谓的墨敕斜封,宋徽宗滥用“御笔”行下,在此情况下,封驳制度便形同虚设了。更为严重的是,到南宋中期以后,给事中与中书舍人的职责日渐趋同,他们的论驳对象越来越多地指向有司百官的章奏,而非朝廷颁发的诏敕。到明代以后,给事中虽存“封驳”之名,但与唐宋时代的封驳已经大异其趣了。它实际上有“驳”无“封”,所驳的对象也是百官奏章而非皇帝的诏书,已完全成为一个监察百官的机关而非批评皇帝的封驳机关。



一种权力约束制度是否能够有效运转,一是要看是否有国家强制力作支撑,道德和法律的根本区别即在于此;二是有无足够保证国家强制力到位的阶级、阶层等政治力量作基石。诚如列宁所言:宪法、法治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的产物。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696期第8版,感谢作者和官方微信号对法学学术前沿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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